李沧区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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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青岛康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8 08:37:10

红星二锅头酒生产出来是在建国初期的时候,当时是被作为国家指定建设的项目,它采用传统的工艺精心酿制而成,采用的原材料粮食作物和水源也都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所生产出来的酒的味道清香绵柔,受到了很多我国消费者的喜爱。当时由于国家考虑到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购买力也比较低,因此对它的价格做了一定的限制,严格规定不能定得过高。直到现在,它的价格比起其它白酒也还算是比较低的。它的口味纯正,作为国家成立的企业,质量也有保证,很多人喜欢自己没事的时候喝一点酒就会选择它,或者有朋友来家里聊天的时候也会选择它,再配上几个小菜,就很有聊天的气氛。

购买红星二锅头酒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不能买到假酒,掌握一些能能够辨别真伪的方法。我们先看瓶身上的青岛条码,因为超市里摆放的酒比较多,我们可以把上面摆放的几瓶的条码都看一下,只要是真品,条码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只有那些造假的厂为了节省成本才会有可能印一个条码贴在不同的酒瓶上。再次我们要看酒瓶外面的纸标签贴的精细度,如果是真品,它是用机器贴的,纸标签和瓶子的粘合度比较高,位置比较端正,如果是假酒,就有可能是手工贴的,要么是贴得不牢中间有气泡,要么是贴的位置有点歪。

现在只要是求人办事的地方都会用到酒,有时是在向别人借钱的时候,有时是在跟客户谈业务的时候。为了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酒就成了这些场合必不可少的东西了,有了酒的参与使办起事来更顺利,有的时候一碰酒杯事情就顺利完成了。不管是便宜的酒还是贵的酒,在关键时候都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红星二锅头酒的价格比较低,质量也好,自从上市几十年来,它在市场上的消费者群体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稳定的。它在我国北方的名气比在南方的名气要大得多,这可能跟它的产地位置有关。

喝红星二锅头酒时我们还要注意一些常识性的问题,就是开车前不能喝,如果是开着车来回参加朋友聚会或者一些喜宴的,在这个过程中是一滴酒也不能碰的,不要因为旁边人的对你敬酒或者劝说,而使自己管不住自己。如果我喝醉酒驾车的话,先不说要交罚款什么的,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对别人的生命安全都是有威胁的。现在国家也是强烈制止喝醉酒后再驾车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现有喝完酒驾车的,都予以严厉的惩罚。另外在有病吃药的时候也不能喝酒,因为这时候喝酒可能会降低药的效果,或者是酒精跟药物产生反应,更增加了药物所产生的毒性,对身体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有的人在服药期间喝酒,就会觉得病情更严重了。

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物流”概念的研讨会、展览会不断演绎,许多快递公司、货运公司纷纷争着改名为物流中心、物流公司等,特别是WTO的加入,使得物流之花到处盛开。那青岛条码打印机在物流行业的优点有哪些呢?

(1)准确度高:通过扫描条码输入数据,其准确度要比键盘输入高得多。键盘的输入错误率为三千分之一,而条码输入错误率为三百万分之一。

(2)输入速度快:条码输入速度为键盘输入速度的20倍。

(3)制作容易:条码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等无特殊要求。

(4)设备经济实用:条码标签机装置简单、可靠性高、易操作、价格便宜。

基于条码以上的优点,使得所有的信息交换、实物流通、传递都大大加快,许多商场、超市、仓储的管理都用上了条码系统。条码的应用,给各行各业、特别是物流仓储、速递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典型的物流条码管理系统应包含运输、仓储、发货、收货等业务的自动化管理。条码作为贯穿整个物流过程的唯一标识点,在各个环节都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首先是物品的进货:作业员使用条码数据采集器识别货物原有的条码标识,录入客户代码、数量、货架等资料,然后将货物摆放在小型运输车上(如物品没有条码,则条码数据采集器将会默认为空)。

待所有要进仓的物品登录完后,把数据采集器置于通讯接口上,驱动打印机将进仓的物品标识、清单列印出来。其次是物品的发货:操作员首先用条码数据采集器扫描货物的标识,录入客户代码、货物数量、车次路线等资料,操作完成后,利用打印机列印出货物出仓清单,然后将数据通过网络对数据库的资料进行更新处理。完成货物的自动发货工作。最后是物品的管理、查询:条码系统在仓储管理的应用,仿佛是量体裁衣一般,非常容易地解决了传统仓储管理中的毛病,使得整个管理有条不紊,清楚明了。使用条码对物品进行单品管理。每一种不同规格、型号的物品用不同的条码标识,整合条码数据采集器、计算机等辅助识别、录入设备,实行一物一码。

所有的物品按编码进行规类,标识。查询、清点货物时,只需用条码扫描器扫描物品的编码,数据库服务器就会将符合条件的所有物品详细资料提交出来。还可以扫描进仓单或出仓单的条码,查询货物的收货人等相关的资料,同时可以了解整个公司的经营情况,甚至可以依托先进的网络实现动态的物品查询、跟踪全过程。所有的工作都可交给条码来管理。

在电子商务热潮之下,“做不做”电子商务已经不是问题,“如何做”才是很多企业正在面对的问题:对于我们从事青岛条码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来讲,同样在思考如何在电商环境下更好地发挥商品条码的作用,更好地为条码系统提供服务。

那么,在电子商务之路上,企业是否还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答案是:必不可少!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助力电商营销

对比实体经济,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体现为企业经营的虚拟性和交易的虚拟性。第二个特点是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全天候交易,可以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商品和服务。然而用户需求的是有形的服务和真实的商品,这种错位的供求矛盾可以借助商品条码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下,企业面对的是直接消费者,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营销成功的关键。目前充斥街头巷尾的二维码正是电商营销的一个缩影。二维码更多的是对商铺的宣传,对商品和品牌的营销完全可以借助商品条码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定位商品的成本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只要手机扫描商品条码或者在网页输入商品编码(商品条码中13位数字)就可以立刻浏览商品,网上的信息马上被推送到消费者眼前,再配套其他电商营销手段,商机就出现了……。

适应O2O需求

线上和线下的紧密联系让电子商务进入新阶段。传统意义的O2O,即在互联网上发现生活服务,通过网络交易,再到线下来接受服务,实现线上(互联网)到线下模式的转换。现在又出现了双向O2O,即首先在线下实现商品体验,然后在线上完成后续交易和服务。或者再进一步发展成更加复杂的O2O2O……,即线上、线下多个环境的先后更替共同完成一整套交易和服务流程,即实现线上和线下紧密的互动。

不管模式如何复杂、环境如何变化,商品条码始终是商品的标识,是O2O经营的枢纽和关键。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线下扫码(商品条码、二维码或RFID),在线上获取信息、完成交易,再通过物流等线下服务来完成整个购物活动,实现线下、线上(互联网)的无缝转换。目前,这种转换模式已成为大势所趋,几乎全部的电商都已实施了移动战略,平台已经搭建完毕。从品牌商的角度来看,商品条码是搭建线上、线下信息互通桥梁的奠基石,实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无障碍的信息传送。

提升电商供应链效率

传统企业涉足电商可以在现有供应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信息化程度高的特点,把商品条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商品条码对商品的标识不仅局限于在包装上体现条码符号,还体现在用于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对应的标准化编码,从而实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统一。很多企业正在应付日益复杂的渠道(线上和线下/平台和自营),有的进行差异化经营,有的打造线上线下的融合……借助商品条码在进货入库检验、库房拣货、货物分发配送、库存盘点、线下流动销售、价格检查、订货统计诸环节的应用,企业可以很好地同步和整合线上线下的资源,掌握库存和供应链信息,按客户需求安排生产,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尤其对于酒、服装等高价值或具有特殊需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带有应用标识符的商品条码,对批次或单个商品进行标识,使这些商品在网络上和物流中的管理更透明、更精准。

赢得在线采购订单

不管是内贸还是外贸的在线采购,对商品的要求是相同的,需要丰富的选择,需要有竞争力的价格,需要物流、服务响应上更好的客户体验。很多企业正在考虑把采购挪到线上,有机构调研发现,50%的企业会把它一半的采购金额放在互联网上来进行,其中59%的采购商开始将在线采购作为企业的主要采购方式,27%的采购商,每月平均在网上采购的金额超过5000美金,而这个趋势其实也在不断地上涨。在外贸领域,专家预测:中国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全球跨境采购的第一选择。据统计,在我国共有5000多万种商品条码标识,超过75%的出口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进口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比例也超过了60%。

对于在线采购,国际标准化的商品条码很好地发挥了商品标识作用,企业跨入这个系统,也就相当于与全世界的商品站在同一平台上角逐。目前,各大采购平台也在积极引入商品条码机制。毫不夸张地说,要想使商品赢得大规模在线采购订单,商品条码是必备!

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购物,而且会覆盖人民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商品条码作为全球标准化的、产品的唯一标识,其优势将会更加明显。沿用现有的商品条码并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应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上上之策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青岛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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