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青岛康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4 08:15:27
青岛条形码符号是由反射率不同的“条”、“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的一种信息符号。由于条码符号中“条”、“空”对光线具有不同的反射率,从而使条码扫描器接受到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相应地产生电位高低不同的电脉冲。而条码符号中“条”、“空”的宽度则决定电位高低不同的电脉冲信号的长短。
扫描器接收到的光信号需要经光电转换成电信号并通过放大电路进行放大。由于扫描光点具有一定的尺寸、条码印刷时的边缘模糊性以及一些其他原因,经过电路放大的条码电信号是一种平滑的起伏信号,这种信号被称为“模拟电信号”。“模拟电信号”需经整形变成通常的“数字信号”。根据码制所对应的编码规则,译码器便可将“数字信号”识读译成数字、字符信息。
条形码扫描器利用光电元件将检测到的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再将电信号通过模拟数字转换器转化为数字信号传输到计算机中处理。
对于一维条形码扫描器,如激光型、影像型扫描器,扫描器都通过从某个角度将光束发射到标签上并接收其反射回来的光线读取条形码信息,因此,在读取条形码信息时,光线要与条形码呈一个倾斜角度,这样,整个光束就会产生漫反射,可以将模拟波形转换成数字波形。如果光线与条形码垂直照射,则会导致一部分模拟波形过高而不能正常地转换成数字波形,从而无法读取信息。
对于二维条形码扫描器,如拍照型扫描器,扫描器的读取采用全向和拍照方式,因此,读取时要求光线与条形码垂直,定位十字和定位框与所扫描条形码吻合。
条形码扫描器一般由光源、光学透镜、扫描模组、模拟数字转换电路,以及塑料或金属外壳等构成。每种条形码扫描器都会对环境光源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环境光源超出最大容错要求,条形码扫描器将不能正常读取。条形码印刷在金属、镀银层等表面时,光束会被高亮度的表面反射,若金属反射的光线进入到条形码扫描器的光接收元件,将影响扫描器读取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对金属表面覆盖或涂抹黑色涂料。
中国商品条形码证书期限统一为2年(证书下方会有相关提示),这个日期要牢记,否则证书过期,下面所申请的条形码统统过期,在证书过期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条形码要被相关部门查出会对其进行处罚,这个问题不容小觑,证书过期提前一个月到相关部门办理续展延期更换证书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AN
国家标准《商品青岛条形码》(GB12904)对EAN-13条码尺寸包括高度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关于条码高度不是强制项,但由于条码高度越小,识读越困难,所以尽量不减小条码高度。
商品条形码的组成与含义
商品条码的组成与含义如下:标准商品条码由13为数码组成,可以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在中国):1--3位:共3位,是中国的国家代码。(690--695都是中国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4--7/8/9位:共4/5/6位,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各厂商申请,国家分配;8/9/10-12位:共3/4/5位,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第13位:共1位,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码,通过计算而得到,用于校正在扫描过程中产生的识读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青岛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给相当多企业带来了实际好处。中国许多企业的信息化与管理现代化已经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尽管如此,国内大多数企业管理系统的潜能并未完全释放出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数据采集手段没有跟上导致的。管理信息系统本身蕴含着巨大的能量,管理信息系统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其输入的数据质量关系很大。准确的数据采集是系统发挥最高效能的必要条件,有了准确的数据输入,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才能真正对企业起到支持作用。如果缺乏数据或者数据失实,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得出有意义的结果,反而有可能成为错误放大器,影响到企业日常运作。企业对数据采集质量的依赖促进了国内自动识别技术的发展。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人工数据录入是很容易出错的。据某著名ERP软件厂提供的数字,在医药企业中,以单据数计算人工录入的差错率可以达到5%-10%。应用青岛条形码技术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差错,提高数据处理速度,事实上增加了ERP系统的价值。
但是,不应该把条码技术以及其它自动识别技术仅仅当作键盘输入的替代。好象只要买上几把条码扫描枪与设备一接,就算数据采集自动化了。实际上企业数据采集的自动识别化远不止简单的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其复杂程度甚至可以成为一次业务重构。如果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数据采集自动化的优势,它带来的业务改观是巨大的。这并不是说条码自身有多么神奇,条码的功用在于它是企业信息系统的粘接剂,促进信息流畅通无阻的流动。条码本身并不直接创造价值,它需要其它技术的配合。这些技术涵盖了网络、应用软件、操作系统等多方面。无线网络与条码的结合则是如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般不能脱离网络存在。系统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在企业全局的视角对企业工作流程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场合,铺设有线网络的代价是高昂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以生产组装车间为例,现场环境很可能没有建设有线网络的条件,并且工作人员有随时走动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线网络好像一条锁链将管理信息系统束缚起来,限制了它的应用范围,影响了它系统效能的发挥。有线网络的另一个负面作用与工作流有关。在国内多数企业,工作流各环节的连接是靠纸面单据完成的,这些纸面单据往往要靠人力来传输。在大型仓库,为了一个指令的下达就需要工作人员跑几个来回。无线局域网是上述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案。
目前无线局域网技术已经日益成熟,逐步进入了企业应用。在无线仓储中,无线局域网是仓储业务的工作流通道,它使业务的运转更加流畅。借助于无线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最大效用。无线网络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纸面单据,这一变化为业务流程的重组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以某仓库的实际情况为例,在物料管理中,每次收货任务都必须对送货单进行验证,以确认送货与计划或合同相合。过去这种检查只能在业务处做,业务员的处理能力再强也只能一个一个在计算机上验证,这成为业务流程上的一个瓶颈。而改用无线网络后,任何一个配有无线手持终端的收货员都可以直接在手持终端上向业务中心的计算机发出请求,要求验证送货单的合法性。可以看出,经过这样的业务重组,过去的串行处理过程变成了近似并行的处理过程,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也增加了中心主机的利用率。这是条码技术实现业务重构的一个典型。无线局域网的引入并不是简单的传输媒介的变化,而是带来了一种业务概念上的变化。系统中同样也离不开条码技术。如果说无线局域网是工作流的通道,那么条码就是连接工作流各环节的粘接剂。在仓储业务中,各环节必然有各种各样的信息交互。这种信息可以使用条码输入对各工作环节进行确认,这些确认的信息以无线的形式反应回控制中心的主机系统,由主机系统进行记录。
在无线条码系统的中,无线局域网技术、条码技术的协作成为前台系统,而数据库系统则在后台提供业务的支持。在这种结构下,管理信息系统才能挣脱有线网络的束缚,真正起到优化企业流程的作用。无线方式较传统工作方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作业效率,企业真正从中得到了实惠;对于自动识别技术业界来说,无线网络扩展了条码等技术的应用范围,在目前业界竞争日益同质化导致利润下滑的局下,无线网络技术将是条码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不能不看到,无线网络条码方式对于国内来说毕竟还是一门比较新的技术,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实践中出现的多种问题。例如信号覆盖率问题、软件接口技术问题。目前国内企业在进行无线接入项目实施时,多数缺乏较为正规的操作手段和规程,信号覆盖率问题就是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条码等自动识别技术与无线本身的接口与普通无线接入比较还是有其特殊性的,但目前业界并无统一标准来衡量。这导致用户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多种多样的信号覆盖率问题,降低了顾客满意度,也影响到顾客对无线局域网技术的信心。目前当务之急是确定现场地测的标准,如设备、测试软件、测试结果(信号强度图、等高线图等)等。软件接口技术是另一个比较容易引发矛盾的领域。由于多数需要实施无线接入的顾客都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要做的主要是与原有系统接口,对原有系统起到增值作用。这些技术问题还需要业界共同努力去解决。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实施的标准化等。尽管存在上述种种问题,我们相信无线局域网条码技术的前景仍然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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